2019 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2019 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 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内容。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ksohtml15040/wps22.png 【内容导航】 1.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仲裁机构 3.仲裁协议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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