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中级《经济法》必背 50 个法条
仲裁: 【仲裁协议】 1.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 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 事项的表决。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股东出资】 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组织机构】 10.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 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 监事,不设监事会。 11.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根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权转让】 1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1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 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 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事务执行】 19.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0.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 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份额出质】 22.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性质转变】 23.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 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24.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票据法: 【保证】 25.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 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 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6.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支票】 27.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背书】 28.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 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 【合同成立的时间】 29.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 的,该合同成立。 【代位权】 30.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 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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