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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冲刺必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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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5 22: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会《经济法》冲刺必做主观题
(一)
2016 年 3 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 50 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的 1 个月,月利率 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 48 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绒布面料买卖合同约定:面料总价 40 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 3 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 1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延迟 10 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 19 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20 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19 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 100 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 10 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 3 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 12 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
由。
要求(2):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 20 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
由。
要求(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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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要求(6):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 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7):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本题考核法定解除。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公司迟延履行,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2)本题考核定金罚则。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 20 万元定金。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无效。题目中货款是 40 万元,其 20%是 8 万元,适用定金罚则时,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 18 万元(甲公司给付的 10 万元应如数返还, 8 万元是赔偿部分)。
3)本题考核定金罚则。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不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故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1
万元(19-8=11)。
4)本题考核标的物的检验。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题目中甲公司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视为质量符合规定,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5)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货物已经交付给甲公司,因此是甲公司承担风险。
6)本题考核借款合同中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问题。约定 4%月利率合法。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 1.92 万元的利息。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题目中甲公司是向丁银行借款,这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利率符合规定。
《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可知,甲公司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48 万元计算利息,即到期应向丁银行支付 1.92 万元的利息。
7)本题考核保证。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戊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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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二)
甲将位于住宅楼顶楼的房子租给乙,租赁期限 2 年,月租金 9000 元,双方对租金支付方式未约定。乙于租赁开始支付了一年租金。
租赁开始第 2 个月,房子出现严重漏水,乙要求甲进行维修,甲以合同并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因房子漏水严重影响居住,乙请人进行维修,并在此期间租住在宾馆花去 3000 元。
租赁开始第 5 个月,乙和其家人出国半年,经甲同意将房子租给丙。丙租赁期间,不当使用造成洗衣机损坏,甲要求乙进行赔偿。
租赁开始第 13 个月,甲要求乙按照合同支付第二年租金,乙不同意。
租赁开始第 15 个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三日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乙得知后主张自己优先受偿权遭到侵犯,要求甲就此以及之前维修费和住宾馆费用进行赔偿。丁于次月要求乙搬出此房子。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维修义务?乙能否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住宾馆费用?并说明理由。
2)对于洗衣机的损坏,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并说明理由。
3)租赁开始第 13 个月,甲能否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乙能否以自己优先受偿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6)丁能否要求乙搬离房子?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维修义务”。甲有维修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能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但不能要求甲支付维修期间住宾馆费用。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本题考核“租赁合同法律制度”中的“转租”。对于洗衣机的损坏,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期限”。租赁开始第 13 个月,甲不能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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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本题考核“物权变动”中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目中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丁取得所有权。
5)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乙不能以自己优先受偿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6)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丁不能要求乙搬离房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赁期限内,乙可以继续居住。
(三)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 年 3 月辞职。5 月 8 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该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 15 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 月 7 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 3 日内验货;地板经验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6 月 8 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 6 月 10 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半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未付款。8 月 25 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行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 1/3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公司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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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4)戊关于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发行地板质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使丙公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且丙公司为善意,故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本题考核抵押的设立。乙公司取得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以登记生效条件。
3)本题考核物保与人保竞合时的处理。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实现顺序,当担保物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选择,彼此没有先后顺序。
4)本题考核保证方式。戊关于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时,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并无先诉抗辩权。
5)本题考核法定解除权。乙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甲的担保转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延迟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6)本题考核检验期间。乙公司无权有权丙公司退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买受人收到的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并就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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