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渊源。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律渊源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8.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 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 2】注意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 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 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关系。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第二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律关系的种类 2.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3.法律事实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种类 ①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 相对法律关系。 ②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 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解释】《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 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②行为能力的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事件包括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 的经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解释 1】注意针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从年龄、精神状态准确区分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 2】注意哪些情况属于可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并能准 确区分事件与法律行为。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考点属于《经 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特征 (1)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性的事实; (3)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 2.条件的种类 (1)延缓条件 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生效。 (2)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生效;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无权代理 2.代理权滥用 3.表见代理 【考频分析】: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 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代理权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追认则有效。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 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 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 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8《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本考点属于《经 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诉讼时效的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频分析】: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总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 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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